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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人致死后逃逸,定什么罪?


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刚从临沭一工地干活收工的王某骑山地自行车外出吃饭,行至县城红石湖公园路口拐弯时,因观察不周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高某迎面相撞,导致两人双双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的王某将高某扶起后,见其满脸鲜血、昏迷不醒,心虚的王某便骑车逃离了现场。
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这一逃,就是近十年。案发次日,高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王某却像人间蒸发了似的,杳无音讯,案件也因此陷入了僵局。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2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根据线索,将王某在一餐馆内抓获归案。“当时不知道事情有这么严重,并且特别害怕,看到老太太没有多大事,我就骑车走了。”直到此时,王某才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法院审理临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高某子女各项费用5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与危险驾驶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王某因过失导致与被害人高某相撞,致高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之规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临沭法院,法学备忘录  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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